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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系统验收

来源:微信公众号:注册消防工作者:学川教育 发布时间:2019-02-11 08:29:24 点击: 0

消防给水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质检、设计、施工、监理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应投入使用。今天我们学习消防给水系统相关的验收要求。

 

一、资料验收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文件、竣工资料。

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调试报告。

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

 

二、设备验收

1. 消防水泵

消防水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水泵运转应平稳,应无不良噪声的振动。

2)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水锤消除设施、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应有明显标记。

3)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方式,并应保证全部有效储水被有效利用。

4)分别开启系统中的每一个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和试验消火栓,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压力开关(管网)、高位消防水箱流量开关等信号的功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5)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试水阀,当采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启动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备用泵启动和相互切换正常;消防水泵就地和远程启停功能应正常。

6)消防水泵停泵时,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不应超过水泵出口设计工作压力的1.4倍。

7)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置于自动启动挡。

8)采用固定和移动式流量计和压力表测试消防水泵的性能,水泵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2. 稳压泵

稳压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稳压泵的型号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稳压泵的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动的技术措施。

3)稳压泵在1h内的启停次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宜大于15次/h。4)稳压泵供电应正常,自动手动启停应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

5)气压水罐的有效容积以及调节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稳压泵的启停要求。

3. 减压阀

减压阀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减压阀的型号、规格、设计压力和设计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减压阀阀前应有过滤器,过滤器的过滤面积和孔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的相关规定。

3)减压阀阀前阀后动静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4)减压阀处应有试验用压力排水管道。

5)减压阀在小流量、设计流量和设计流量的150%时不应出现噪声明显增加或管道出现喘振。

6)减压阀的水头损失应小于设计阀后静压和动压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流量计和直观检查。

4. 干式消火栓系统报警阀组

干式消火栓系统报警阀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报警阀组的各组件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2)打开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放水阀,测试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3)水力警铃的设置位置应正确。测试时,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不应小于0.05MPa,且距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70dB。

4)打开手动试水阀动作应可靠。

5)控制阀均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6)与空气压缩机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锁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消火栓

消火栓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的设置场所、位置、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2)室内消火栓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消防救援和火灾扑救工艺的要求。

4)消火栓的减压装置和活动部件应灵活可靠,栓后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消火栓数量10%,且总数每个供水分区不应少于10个, 合格率应为100%。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6. 消防水泵接合器

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消防车车载消防水泵进行充水试验,且供水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有分区供水时应确定消防车的最大供水高度和接力泵的设置位置的合理性。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和直观检查。

 

三、系统模拟

系统模拟灭火功能试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干式消火栓报警阀动作,水力警铃应鸣响压力开关动作。

2.流量开关、低压压力开关和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动作,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锁的相关设备,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3.消防水泵启动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4.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干式报警阀的加速排气器动作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5.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启动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四、判定规定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本规范附录F要求划分。

2.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

3.系统验收当不符合本条第2款要求时应为不合格。